因此,将得命接受采样之对象限制在第5条第】款之人,也就是厦门亲子鉴定性犯罪及重大暴力犯罪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等,造成其余犯罪型态,于有必要进行厦门亲子鉴定DNA鉴定之时,却无法适用本法之窘境。换言之,立法者在内容架构上之安排,将DNA厦门亲子鉴定数据库建文件的对象与犯罪侦防上必须进行DNA采样之对象,混在一起规定,造成仅赋予属于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者之DNA采样,才有本法之依据,而其余犯罪类型之DNA采样,即无法依本法为之。即如德国新修正之《刑事程序法》有关DNA采样之规定,亦未限定得为DNA采样之案件类型,只要于犯罪事实认定上有所必要者,且对于厦门亲子鉴定接受采样人身体健康无不利益影响时,即可强制采样并为DNA分析(《德国」砘垂德国刑事诉讼法》第81条。及第81条e参照)。本条例如此立法之结果,恐亦非立法者之原意矣。三、第三人协助鉴定义务之欠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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