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NA数据库管理厦门亲子鉴定法制化本条例对于DNA数据库之建立、管理、使用、保存定有明确规范,兹分述如下。(一)明定厦门亲子鉴定权责机关及办理事项依本条例第2条,主管机关为内政部,另依第4条,主管机关应指定或设立专责单位办理DNA相关事项,依现行体制,此部分实际负责单位应为刑事警察局。(二)主管厦门亲子鉴定机关或持有、保有机关之保密义务依本条例第11条第2项,关于DNA样本纪录及数据库,主管机关非依本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,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,保管或持有机关亦同。(三)样本厦门亲子鉴定纪录之保存期限依本条例第12条第1项,样本至少应保存10年,纪录则至少保存至被采样人死亡后10年。(四)样本、纪录之删除依本条例第12条第2项,接受采样之人,受不起诉处分或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者,得检具确定证明文件,申请厦门亲子鉴定主管机关删除DNA样本及纪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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